安排过多工作任务,可否要求加班费
可以要求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每小时的劳动定额或计件报酬标准,是我国法律允许的合理劳动定额。但是,用人单位如果超过这一合理的标准确定的劳动定额,使劳动者的法定标准吖呵作时间内无法完成,实际等于延长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这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
虽然以上规定是针对计件工时工作制而言的,但是如果确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仍属于变相的安排加班,用人单位仍须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且还应相应调整工作定额。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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