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废旧产品旧家电产品侵权循环利用
前言
当前我国关于废旧物资的回收与利用还没有相应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和调整。废旧物资现在已经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含的内容相当广泛,大致主要包括废旧机电、废旧塑胶产品、废旧电池等等,其中废旧家电产品是其中的一个主要内容。我国的旧家电市场比较混乱,回收旧家电基本主要是靠专门从事废旧收购的个人走街串巷叫喊回收。由于旧家电市场的不规范,所卖出的旧家电产品对购买人经常带来造成人身和财产上的侵害,而当前的购买人主要是低收入群体,多数为从农村到城市务工的农民工。他们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省吃俭用略有结余,在不能够买新的家用电资产品的情况下在旧家电市场购买旧家用电子产品,带回家乡让父母和孩子使用。在使用的过程中就时常听到有人购买的旧家电产品发生爆炸等意外事故,给购买人或使用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由于我国目前有关产品侵权的法律法规在这个方面还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对此笔者试着作一些有关旧家电产品侵权责任的法律探析。
一、产品侵权的一般概述
我国关于产品侵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122条和《产品质量法》,而且关于产品侵权主要是在产品存在质量瑕疵和缺陷的情形下,且在有效的使用期限内。如果是由于在使用的过程中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侵权发生,受害人提起产品质量侵权之诉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何谓产品?何谓产品质量缺陷呢?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第34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可见,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1]它主要发生在流通领域环节,并且是因为产品本身又缺陷,所承担的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那么如何界定产品缺陷侵权呢?最基本要具备三个要件,即产品有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具体事实;且二者之间必须具备因果关系。如果具备这些构成要件,常规情形下承担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承担者就可能是由制造者、销售者、运输者和保管者承担,且受害人可向任意一方提起诉讼,要求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关于对购买的旧家电产品使用导致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受害人提起的侵权之诉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无相关的法律条文来保护受害人,制造者、销售者、运输者和保管者不承担任何责任。我国于对旧家电市场出卖的家电产品发生的产品侵权责任的承担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规定,而且关于废旧家电的回收利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到目前也没有,唯一可以查询到的是国家发改委2004年征求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但此意见稿在上报国务院之后也没有了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