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9年8月1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省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明确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关联法规: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企业职工依法建立的群众组织,是企业职工权益的代表。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应报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或其授权的工会组织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开展活动。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的,经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批准,均可成为工会会员。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地方总工会或其授权的工会组织确认后,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关联法规:第九条新筹建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组建工会的有关条款写入企业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投产、开业后1年内组建工会。满1年仍未建立工会的,从该企业投产、开业的第13个月开始,由上一级工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收取组建工会筹备金,待工会建立后按规定返还给该企业工会。企业筹建工会时,上级工会有权派人到企业指导帮助组建工会;有关部门有义务积极支持、配合工会组织,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报上级工会批准。工会主席、副主席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工会批准。以上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200人以上的,应配备专职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关联法规: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在25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25人的,由工会会员选举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满25人的,设女职工委员。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未依法终止,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撤销工会或者将工会合并于其他工作部门。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与企业建立集体协商谈判制度,依法就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与企业协商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