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三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属于什么犯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犯罪构成: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犯罪主体是谁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犯罪主体是谁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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