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无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2、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
3、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判断,给与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法律对同种违法行为设立了若干行政处罚种类的,按照以下方式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同一法律规定实施了该违法行为即应当(可以)处以的行政处罚种类确定的,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仅对罚款幅度予以明确。行使行政处罚时除处以罚款外,还应当(可以)相应给予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了该违法行为按照情节轻重处以不同行政处罚的,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何种情况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予以明确。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选择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不同法律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不同位次的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相同位次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选择适当的法律条文适用。
5、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违法情节轻微,配合调查并主动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不予处罚。
6、法律没有设立具体的行政处罚,对违反该法律的行为应当选择适用其他法律的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7、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受到行政处罚之后不服气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胜诉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会对因为处罚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如果行政处罚是对的情况下,会维持原判,然后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履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