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日,**华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把自己的豫PE7636牵引车向周口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同年8月3日又将豫PE7636牵引车向信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投保了限额为30万元档次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特约保险。豫PH369挂号半挂车既没有办理交强险也没有办理任何商业保险。
2009年2月15日,孙-东驾驶豫PE7636/PH369挂号车,与王*生驾驶的豫ST5333号出租车相撞,造成王*生和出租车上乘客苏*山当场死亡,交警事故处理部门认定王*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东负次要责任。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9.45万元。
对此,法院作出以下判决:(一)**财保在主车交强险1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元;(二)**财保在主车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赔偿限额内,赔偿4万元。
判例解析
半挂车未上交强险也应获赔
法院判**财保在主车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11万元毋庸置疑。法院判**财保赔偿4万元,争议较大,因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三者险”)中的责任免除条款第6条第11项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法院认为是交强险责任免除论述,而非三者险责任免除论述,责任免除不明,故判**财保赔偿4万元。
因此,此条三者险责任免除论述应改为:“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所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即商业保险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费,保险人就应当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而现行的三者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第6条第11项规定的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可解释为: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的主车拖带未投保交强险而投保了三者险的挂车或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的挂车被未投保交强险而投保了三者险的主车拖带;前者挂车未投保交强险,后者主车未投保交强险,主、挂车两者均投保了三者险,但两者只要一个未投保交强险而即使均投保了三者险,三者险也在责任免除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