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条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离异的申请人,离婚时间应满3年。
二、申请家庭上一年度家庭年收入标准为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超过19600元,2人户家庭年收入不超过31600元,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超过39100元,4人户家庭年收入不超过45100元,5人及以上家庭年收入不超过51200元。
三、申请家庭资产总额为1人户家庭不超过13万元,2人户家庭不超过19万元,3人户家庭不超过26万元,4人户家庭不超过32万元,5人户及以上家庭不超过38万元。
四、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五、申请家庭成员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未购买过经济适用房。
办理机构: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所需材料:申请人向镇、街住保办提交《审核表》,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2、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3、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4、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
5、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6、申请家庭中有优抚对象的,须提供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件;
7、申请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的,须提供区(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8、申请家庭中有重大疾病病人的,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9、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10、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11、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拆迁安置证明;
12、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