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自己已有的专利中的技术方案,经过简单改头换面申请新的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宣告决定。
2003年年1月29日,**王清熙水处理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申请的一项“水力自动化全塑水处理系统”发明专利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97103652.7号。2004年12月10日,该发明专利权人变更为北京市某公司。
2007年9月5日,请求人北京市**水处理设备厂向专利复审委对该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供了该厂早在申请日前的1991年生产销售与该专利权相同的水处理设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游泳馆投入使用的照片及购销合同。同时,该厂还出具了1992年、1994年专利号分别为CN2172285Y和CN2109388U两项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还是王某;而且1992年申请的专利目前已经保护期满,技术方案已经属于公知技术领域。
在口审中,被请求人王某称,请求人出示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正是自己本人。他认为目前水处理系统中过滤器件普遍都是采用铸铁或者玻璃材质,而新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中,采用全塑材质是一种创新。
经过口头审理,专利复审委认为,王某发明专利中的多功能溶药、除药、投药机等结构,与王某在先获得授权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相同,而且申请专利前包含该技术的产品已经在工程中公开销售使用;新专利中过滤机和加药机全部采用全塑材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该手段的使用也并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2008年3月28日,专利复审委裁定ZL97103652.7号发明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王某不服该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2009年10月,法院作出维持专利复审委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在上诉期限内,王某没有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资深专利代理人、**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田*伍认为,评述发明的创造性时,要与该发明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进行对比,并未对其发明人是否为同一人做出限制。拿已过保护期属于公知领域的技术来申请新的专利,将造成专利审查、复审、司法审判资源的浪费,也是一种不正当手段获取专利的行为,阻碍和限制了行业技术进步。同时,他也告诫企业要把握好专利申请的时间性战略,选择好专利申请的合适时机,以防造成自己技术手段的提前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