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处罚是什么?
骗取社保的犯罪行为将以诈骗罪论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二、医疗保险诈骗的特点有什么?
一是形式多样,并且不断出现了新的方式;
二是涉案人多,牵涉面广。部分医院、门诊、药店为赚取非法利润,转而打起了骗取医保资金的主意;病人与医院、药店联成一体,共同套取医保资金;医保工作人员则存在受贿、滥用职权的现象。一旦案发,动则牵涉几十人、上百人,涉案金额几百、上千万,影响社会稳定;
三是中间人作用突出。在医保诈骗的灰色产业链中,部分个人和中介机构作用突出,承担了连接病人、医院、药店、企业之间的桥梁,病人群体也存在“病头”的说法,由病人组织病人,逐步形成一个有组织的骗保团体。
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诈骗罪处理,医疗保险诈骗的特点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医疗保险诈骗的形式多样,不断出现新的诈骗方法;其次,医疗保险诈骗等涉外范围广,涉案人员多。不仅包括医院,药店,病人,还包括医院的工作人员,药店的工作人员。最后中间人在医疗保险诈骗活动中作用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