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5号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征收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提供劳务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北京市税务局是外商投资企业发票的管理机关,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销售商品(产品)收得货款、提供劳务服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性业务取得经营收入时,必须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外商投资企业从事零售小额商品或收取小额服务费,可以不开发票,但付款方索要发票的,则不得拒绝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购买商品(产品)、接受劳务服务或其他服务付出款项时,必须向收款方索取发票。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发票由北京市税务局印制或批准印制,并套印“北京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是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发票的法定标志,由北京市税务局统一制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发票的主要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其用途、付款单位名称、商品(产品)名称、经营(服务)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累计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印制或批准印制的税务机关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发票使用中国文字,经北京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同时套印中、外两种文字。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发票按下列种类分别专用:一、商品(产品)销售发票;二、经营(服务)发票;三、资金往来、调拨材料发票;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应使用本市统一印制的发票(凭证):一、负有代扣营业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代扣税款时使用《商业批发(扣缴营业税)专用发票》。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支付个人(包括外籍人员)报酬时使用《支付个人收入专用凭证》。第九条使用下列专业票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设计票样、自行印制,不套印“北京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但在印制前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影剧院、体育场(馆)、俱乐部、游乐场、舞会的入场券;二、经北京市税务局批准可不套印“北京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其他专用票据。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发票只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到外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当地发票。外地外商投资企业来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外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向本市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发票。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发票,由外商投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凭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购领凭证》到指定的税务机关购买。发票使用数量较大或经营业务特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自行印制发票,发票式样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设计,但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发票内容。发票式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凭税务机关核发的《印制发票通知书》,到指定的印刷厂按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需要在发票上套印本单位印章的,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