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构】:**社保局及其分局
【办结期限】:60日,必要时可延长30日
【办理对象】:工伤职员
【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30
申请
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者职业病或是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受理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自补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作出决定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送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相关知识:
工伤认定参考范围:
1、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身患职业病;
3、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因公外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5、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6、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7、上班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