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讯(李宁倩钱荣根)由于不配合公司人事调动,邓星遭到了公司的辞退。近日,邓星便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将原公司告上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6万元。
2011年9月,东庆公司将邓星由原来的模具工厂调至清理车间从事锻件打磨工作。邓星认为新车间工作强度大、劳动时间长,便于同月25日向单位寄出EMS信件提出抗议,但没有得到公司正式回复。由于工作岗位没有落实,9月30日前,邓星虽仍然坚持到单位打卡,但他已经开始在外面学做地暖的活计。此后,他便再也没去单位工作。
东庆公司认为邓星无故旷工时间超出3日,违反了该单位员工守则相关规定,后经工会同意,向邓星发出了辞退函。公司方面坚持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有效,要求驳回邓星的诉求。
在审理过程中,东庆公司负责人何某告诉法官,邓星与原车间同事不和,曾向他反映说同事给他“穿小鞋”,这也是调岗的主要原因。何某还说,在收到抗议信的当天,他曾找邓星谈过话,规劝其回单位工作。由于没有足够证据,上述情况没有被法院采信。
法官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存在主要过错。企业有权调整岗位,但必须以不损害劳动者利益为前提。在邓星向单位提出换岗的书面异议后,单位应认真研究并回复。另外,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再视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悔改态度等慎重确定是否构成辞退条件。本案中,邓星旷工由换岗引起,单位未进行教育,即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考虑到劳动者在纠纷未解决时另谋生计也有过错,承办法官遂积极组织双方展开调解。
最终,东庆公司与邓星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劳动关系于2011年10月18日终止,东庆公司向邓星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