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事故案件各赔偿项目
一,共计15个法定赔偿项目,外加鉴定费,共16项。
按照下列次序计算:1医疗费、2二次手术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营养费、5护理费、6残疾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7鉴定费、8残疾器具费、9精神抚慰金、10误工费、11交通费、12住宿费、13整容费、14财产损失、15丧葬费、16康复费。
鉴定费、诉讼费、鉴定人出庭费、差旅费,一般是原告先垫付,被告全部或者部分承担。重新鉴定费应由被告先垫付。
公告费、邮寄费、文印费,一般是原告承担。
起诉状、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目录、赔偿清单,均按照上述次序排列。
二、各赔偿项目计算公式
1.医疗费:按照票据金额计算
包括诊疗费、挂号费、医药费、住院费、手术费、床位费、会诊费、检查费,注意把美容费、康复费、二次手术费费区分开来。
救护车费放在医疗费中
2.二次手术费费:
按照医嘱或者鉴定报告计算,或者按照票据金额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X住院时间
4.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指导当事人提供发票确定;如果没有医嘱或者发票,仍然按照3000元主张
5.护理费:根据伤残级别确定
伤的较轻的(9-10级的),区分住院期间的护理,和出院以后的护理,计算公式:护工报酬标准*护理时间,或者按照直系亲属的工资标准要求;没有,则按照60元/天主张。护理时间按照医嘱,如果没有医嘱,最少计算2个月。或者参照“三期”
伤的较重的(5-8级的),咨询法医和当事人是否需要进行护理依赖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另行计算,计算公式见另外文件。
伤残为1-4级的,必须进行护理依赖鉴定。
6.残疾赔偿金(A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B被抚养人生活费)
A.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注意区分年龄、户口、伤残系数
a.残疾赔偿金
(1)60岁以下:
城镇居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农村居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岁-74岁:
城镇居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系数
农村居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系数
(3)75岁以上:
城镇居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农村居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系数
户口问题:除非原告本身书面明确要求按照农村户口赔偿,否则,一律按照城市标准计算。
伤残系数:按照鉴定报告确定,如果多处受伤,按照最高系数,增加5%(2处)或者10%(3处以上)。
b.死亡赔偿金:区分年龄和户口
(1)60岁以下:
城镇居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农村居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60岁-74岁:
城镇居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3)75岁以上:
城镇居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农村居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被抚养人生活费:注意区分年龄、户口、伤残系数
户口问题:除非原告本身书面明确要求按照农村户口赔偿,否则,一律按照城市标准计算。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系数
农村居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系数
农村居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系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系数
农村居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系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系数
农村居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系数
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系数
7.鉴定费
8.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残疾器具的厂家必须有法定的资质,具体见社保局网站。
计算公式:一次购买残疾器具的费用X次数(20年内或者至75岁需要购买的次数)+N年的维修费
9.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律按照1万元/级请求
10.误工费:区分有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况
(1)有固定收入的,计算公式:本人实际工资X误工时间;
本人实际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加班费、补贴、提成等全部收入,如果低于2000元/月,按照实际金额计算;如果超过2000元/月,需要提供个人所得税发票;
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报告前一日;如果重新鉴定,计算至新的鉴定报告前一日(注意及时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如果休假时间长于定残报告前一日,按照较长时间计算;或者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和“三期”
(2)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上年度北京居民/农民人均收入或者同行业(有具体工种的)平均工资计算。
11.交通费: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发票,如果没有,按照2000元主张
12.住宿费:
北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50元/天)X住宿天数
13.整容费:按照票据金额计算
14.财产损失:2000元以内
15.丧葬费:
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2个月×6个月
16.康复费:按照票据金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