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第13行“视同销售收入”金额。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金额+第8行“其他业务收入”金额。第8行“其他业务收入”金额包括第11行“包装物出租收入”金额。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营业外收入包括包装物出租收入,而营业外收入是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不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基数。但税法规定,包装物出租收入属于其他业务收入,而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因此,小企业营业外收入中的包装物租金收入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