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助费隐藏的商业贿赂
[典型案例]:
经群众举报,XX县工商局和人民检察院联合调查查明: 2002年4月,XX县人民医院向社会发出《一次性投资买断XX县人民医院药品供应权的标书》,标书中规定了两个重要条款:(1)乙方(中标单位)一次性向甲方(XX县人民医院)最低投资200万元,可以增加,但不能减少;(2)乙方用批发价买断甲方的药品经营权,供货额为900万元是可变数,即可以增加,也可以减少,最后甲方取乙方承诺的满意数中标。揭标后在2002年4月27日,XX县人民医院与XX医药配选中心(王XX)签订《西药、成药购销合同书》。合同期限从二○○二年五月一日起至二○○七年四月三十日止,期限为5年,药品成交总金额为1200万元(批发价),第五条规定:乙方得到甲方西药、成药的供应权后,西药、成药的进批差价金额作为乙方支持甲方卫生事业的赞助捐赠给甲方,并向甲方写出《赞助书》,赞助金额为200万元,《赞助书》与《西药、成药购销合同书》同时生效。2002年4月26日,XX县人民医院又与邹X签订《大输液药品购销合同》,合同期限为4年,供应大输液药品总金额为76万元。邹X向甲方出具《赞助书》,赞助费为30万元,《赞助书》与《大输液药品购销合同》同时生效。在2002年4月至2004年12月之间。XX县人民医院在采购药品过程中,以赞助费的方式收受XX医药配选中心王XX和邹XX回扣款共计230万元,销售方按折扣前价格开具发票,230万元所谓“赞助款”没有在发票上注明,不冲抵XX县人民医院的进货成本。而是将该款记入医院专用基金的修购基金科目中,用于该医院门诊大楼建设工程。XX县人民医院没有将所得的回扣款让利给广大患者,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药品采购市场的经营秩序。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结果]:
2005年5月20日,根据查证结果,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XX县人民医院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XX县人民医院,立即停止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
二、没收XX县人民医院违法所得人民币230万元,并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于这种情况的话那么可以直接以商业贿赂罪来进行处罚,到时候不仅仅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并且还有很多的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这些没收的钱都是上交国库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