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12月30日,安徽省全椒县古河镇人佟老汉和妻子段老太以及汤某、沈某、杜某等人包了一辆客车从全椒往返江苏省南京市,与司机赵某某讲好运费400元。该客车主登记为安徽省全椒县第二人民医院,实际车主为李某某。返回途中因赵某某超越前方刘某某驾驶的三轮车时发生相撞事故,客车失控撞到路边行道树上,致佟老汉妻子段老太当场死亡,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佟老汉等四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客车上乘员均无责任。事后,佟老汉率子阿-万、阿-军,女阿-之、阿梅、阿-茹多次找安徽省全椒县第二人民医院、实际车主李某某、驾驶员赵某某要求赔偿,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佟老汉及五子女将三被告诉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安徽省全椒县第二人民医院、李某某连带赔偿段老太死亡和佟老汉受伤各项损失248395.50元,司机赵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认定原告佟老汉与赵某某之间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依法判决被告安徽省全椒县第二人民医院、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连带赔偿原告佟老汉医药、住院伙食补助、营养、护理、残疾赔偿、鉴定等费合计14852.57元;赔偿原告佟老汉及五子女因段老太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136590.30元;赔偿六原告交通、住宿、处理事故误工费合计4000元。被告赵某某对上述三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争议:法庭上双方辩论激烈,包车途中出事故,致乘坐人伤亡,是客运合同关系,还是租用车辆关系,究竟谁担责?佟老汉诉称,其与赵某某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安徽省全椒县第二人民医院辩称,肇事车辆非本院所有;佟老汉等人与赵某某谈好租车,并约定了租金,且客车登记信息显示为非客运,赵某某无承运人资质,说明佟老汉等人与赵某某是租用关系,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专家评析:
本案焦点是原告佟老汉等人和被告赵某某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还是租用车辆关系?被告全椒县第二人民医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此即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义务。在第302条又强调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此即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客运合同的承运人主体,一般为交通运输工具(如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在法律上可以将之区分为强制缔约主体和任意缔约主体。所谓强制缔约主体,也就是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在我国这种承运人一般以公司的运输形式存在,如汽车运输公司、铁路运输公司、**运输公司、航空公司等。除此之外的包括车、船、飞机在内的所有交通运输工具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都有可能成为客运合同的任意缔约主体。任意缔约主体专门将某乘客从甲地运输至乙地,则该运输行为人与乘客间客运合同关系成立。该运输行为人与乘客在法律地位上平等,互不隶属,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运送乘客到目的地的意思表示真实;运送目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强制规定;从乘客登上交通工具时,客运合同生效。比如,张三有一自用小汽车,与李四商议,由李四支付运费将李四送到某地,张三与李四之间即存在客运合同关系。任意缔约主体,通常不以旅客的运输为常业,也不在有关部门注册成立旅客运输企业或旅客运输业务,存在形式一般表现为自用(单位自用或个人自用)或者机动车出租、租赁等。任意缔约主体与乘客存在双方谈判协商的过程,客运合同成立以乘客登上运输工具时生效,仅适用于公路交通运输。本案中,佟老汉等人乘坐赵某某驾驶的客车以支付运费为对价,双方实施了乘坐和运送行为,实际车主李某某雇佣的司机赵某某未尽安全驾驶义务,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客伤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雇主李某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佟老汉等人形式上与赵某某之间形成租车关系,但实际车主李某某并未失去对客车控制,佟老汉等人亦未单独租用客车,而是支付运费,获得运输服务。由此认定,佟老汉等人与赵某某构成客运合同关系。客车挂靠于被告安徽省全椒县第二人民医院用于运送病人,由病人家属支付相应运费,说明客车在提供有偿服务。虽有违规行为,但不影响客运合同关系形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2月10日发布的皖高法(2006)56号《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害的,由在机动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规定:“挂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害的,由挂户单位(个人)与实际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车辆挂户是指按口头或书面协议,在机动车管理部门将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因此,登记车主安徽省全椒县第二人民医院、实际车主李某某应相互连带对原告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赵某某对交通事故存在重大过失,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应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当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在某些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即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乃是另一方所负有的义务,反之亦然。因此,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相对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合同债权又称为相对权。主体的特定化是合同关系与物权关系、人身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重要区别。不过,合同关系的主体虽然都是特定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债可以发生变更和转移,从而使债的主体也会发生变化。
合同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因为债权人在债务人尚未交付标的之前,并不能实际占有和支配该标的物,而只能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所以合同债权指向的对象主要是债务人的行为而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