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包头市网络广告市场秩序,促进网络广告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1、所有者或者运营商注册地在包头市,发布商业性广告的网站;
2、注册在包头市,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网络广告的经营单位。
3、为所有者或者运营商注册地在包头市的网站,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商业性网络广告的经营单位。
二、配备要求
发布商业性广告的网站以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网络广告的经营单位,必须配备2个以上取得《网络广告审查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专职或兼职网络广告审查员。
三、审查范围
网络广告审查的范围是广告创意稿、广告设计定稿及制作后的广告品、代理或者待发布的广告样件,所有广告均包含链接的第一页面内容。
四、审查程序
1、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提出补充收取证明文件的意见;
2、核实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3、检查广告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5、检查广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6、签署对该广告同意、不同意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五、审查员职责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本单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网络广告,并签署书面意见;
2、管理网络广告档案,包含网络广告合同、查验的各类广告证明文件、广告发布页面截屏、链接页面截屏以及网络广告审查的书面意见;
3、向本单位的负责人提出改进网络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处理遵守广告管理法规的相关事宜;
5、对于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广告中存在的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问题,广告审查员应当签署不同意代理、发布的书面意见,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也可以同时向该审查机关提出意见。
六、发布及经营单位职责
1、对每项网络广告业务实行“三审一票制”,即业务员初审,网络广告审查员定审、送单位领导核审以及网络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
2、所有网络广告必须经审查员审查才能发布;
3、广告审查员独立行使广告审查权,不得利用各种形式干扰审查员的查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