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文件违法可提请复议撤销
行政机关作出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有时候是依据行政机关的政策性文件,即我们常说的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作出的。这个红头文件是否合法,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正确与否的关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提请对红头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合法与否。
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况可以启动对红头文件审查程序。一是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红头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二是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同时对所依据的红头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对红头文件进行监督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包括国务院部门的红头文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红头文件,乡镇人民政府的红头文件等。这些红头文件如果作为行政复议所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都可能成为行政复议监督的对象。
行政复议对红头文件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情况:
1、制定红头文件的主体是否合法。比如,某红头文件是以某行政机关形式发布实施的,但署名的是其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关,这属于主体不合法。那么,由此造成这个红头文件也不合法,而根据不合法的红头文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2、红头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这要看该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一致,与上级红头文件的要求是否相矛盾等,如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或者与上级的红头文件的要求相矛盾,那么这个红头文件的内容就是不合法的,据此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3、红头文件制定的程序是否合法。这主要是审查该文是否经集体讨论,是否采取一定的方式公开发布,如果不是经集体讨论而是某个领导决定的,或者没有公开发布,人民群众都不知道,那么这个红头文件的制定程序就存在着严重的瑕疵,是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据此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复议机关对红头文件的监督方式和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的时限要求也是非常严格的。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对红头文件进行审查的时限是30日,即在30日内完成审查和定性,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对发现的问题无权处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要求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有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处理完毕,绝对不能无限期拖延处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