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提-存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中国《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二、租赁合同可以提-存吗
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合同规定应当给付的标的物,主要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物品。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所谓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指标的物不适于长期保管或者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的,比如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有危险性的物品等。提-存费用过高,一般指提-存费与所提-存的标的的价额不成比例。
按照司法部颁布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物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应认为提-存费用过高。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有悖设立提-存制度的目的,但不提-存,债务人又达不到合同义务消灭的目的,为此,可以依照我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的,提-存所得的价款。
租赁合同是属于合约,不属于有有价证券也不属于权利证书,而是属于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约定,所以不适合用于提-存。
三、提-存的条件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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