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秩序。
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实施了下列3种行为中的一种或者多种: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破坏性程序。二是造成了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危害结果。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要注意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第一,要划清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在本罪中,“后果严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这主要是严重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第二,要划清本罪与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这两者的区别是:一是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法操作,例如删除、修改、增加等等;而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则单纯表现为侵入行为。二是从刑法理论上看,本罪表现为“结果犯”;而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表现为“行为犯”
(三)刑罚及量刑幅度
根据刑法第286条规定,犯本罪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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