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实施损毁军事通信线路、设备,破坏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干扰、侵占军事通信电磁频谱等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解释》第二条规定:“实施破坏军事通信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
(二)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致使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三)破坏重要军事通信三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解释》第六条第四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造成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解释》第七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重要军事通信”,是指军事首脑机关及重要指挥中心的通信,部队作战中的通信,等级战备通信,飞行航行训练、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中的通信,以及执行试飞试航、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或者远洋航行等重要军事任务中的通信。”
我们从以上4点《解释》规定可以看出:故意干扰、侵占运用于军事通信的无线电频谱资源行为,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犯破坏军事通信罪同时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而破坏军事通信罪的最高刑为死刑,这样就加大了刑法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保护力度。根据以上《解释》规定,故意干扰、侵占飞行航行训练无线电频率三次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可对该犯罪人处于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