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有哪些
(一)在专利权取得过程中的反竞争行为。
专利中请人故意缩小权利要求范围,将专利的核心内容作为专有技术保有。
一旦申请人获得专利权,相对人要通过许可方式实施该专利,则必须在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同时支付专有技术许可使用费,否则相对人实施专利的后果将无法达到预期目的。这种行为也妨碍了其他人利用该专利技术进一步的研究。
(二)拒绝许可他人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条件过于苛刻,其效果等同于拒绝他人使用。
许可或不许可他人使用其权利客体,是知识产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在通常情况下,拒绝许可他人使用其权利客体并不违反法律,但某些特定情况下,权利人拒绝许可他人使用其权利客体,可能会妨碍、限制甚至消除竞争。
这些情况又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权利人拒绝许可他人使用,其目的或效果是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其所在的产品或服务市场与其竞争。
第二种类型是,权利人的目的或其行为的效果是阻碍相邻市场上的竞争,保护与其相关者的利益。这种类型的行为很难说有什么正当性。虽然不同市场的相关经营者之间可能有某种共同的利益或牵连关系,但知识产权制度通常只应用来保护或增进知识产权人本身的利益,超出这一范围,用于其他目的,一般也就违背了法律设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三)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的反竞争行为。
这类行为是知识产权领域最为常见的反竞争行为,也是法律最应予以规范的,一般包括以下情况:
1.不质疑条款。
2.单方独家回授条款。
3.搭售条款。
4.指定技术来源。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在合同期间内只能从指定渠道,通常是许可方或与其相关者获取技术。许可方通过这种方式来保持对被许可方的控制,不论被许可方对技术是否适用,被许可方无权从其他知识产权人处引进新的技术。同时这种方式也限制了其他知识产权人的权利的行使。
5.期满后的使用限制。指在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中,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即使该项技术已因与被许可方无关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也不得再使用该技术
6.知识产权失效后的支付和其他义务。
7.价格歧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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