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被公民所激烈讨论的社会事件就是制药企业并没有按照国家的标准制造出适合儿童的疫苗甚至直接将假冒的产品直接放到市场中给公民使用,而在出现了受害者身体造成损害的基础上终于被发现,其实如果疫苗造假对社会的危害之中肯定是要在治疗的基础上赔偿更加高额的关于弥补精神的赔偿。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疫苗造假怎么赔偿受害人?
相关消费者在律师召集下可以提出集体要求索赔,尽管可能没有产生实际损害,但是他们对因此产生的恐惧可以要求造假掺假者提供医疗检查服务;对于造成实际损害者,实际人身伤害加上高昂的精神损害赔偿,其结果通常导致造假掺假者倾家荡产。
这种民事惩罚的作用已经远远超过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所产生的威慑力。
但是,这种潜在受害消费者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我认为是我国侵权责任立法太过于保守的缘故所在,片面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导致这些潜在受害者人身安全无法保障。也因此使得类似损害发生后,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尽管侵权责任人被罚没了一部分财产,这些罚金被收归国库,但是跟潜在受害者基本上关系不大。
所以,我认为当务之急,在食药安全领域,凡有据可查的消费者都可以基于其潜在受害行为向食药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提出主张,其中以造假掺假的食药经营者为主要责任人,其他相关人为连带责任人。
可以要求造假掺假者提供一定时段的身体健康检查、检测,并给与相应精神恐惧之抚慰金。目的很简单,让造假掺假者承担足够的违法成本,产生真正的法律威慑力。至于其诉讼方式,可以通过公益诉讼途径实现。
政府食药监机构不可能掌握食药生产经营者的全面信息;人们常以为政府监管机构会以实现公众利益为其根本,但实际情况常常并非如此,在具体监管过程中,监管者常常出于自身私利考虑,可能会同被监管者私下勾结起来,充当被监管者的保护伞,更有甚者,甚至会根据被监管者的利益来制定或采取监管措施。这是“规制俘获”理论所阐明的道理,即监管者可能成为被监管者的“俘虏”,导致监管完全失效。
综上所述,疫苗对孩子的健康与日后的身体素质有很大的作用,但是如果打了假冒的产品不仅仅是疫苗无效的问题更加会直接引起孩子体内的相关疾病的发生,所以只要危害于公民就要求相关的企业和医院必须结合治疗疾病的费用和精神损害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