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申请书应使用商标局指定的书式。
2.申请集体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按类申请(即1标1类1份申请的原则)。如果同一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跨几个类,则需按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类别分别提出申请。
3.每1个商标申请应当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并在商标申请书商标种类栏上注明商标是集体商标,同时附送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及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全文,并由申请人摘出要点,形成单一书式,一并报送商标局。
4.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易于粘贴,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5.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应当使用中文,并用打字机填写。申请书上的申请日期、申请编号一栏由商标局填写。
6.商标注册申请人,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义一致。
7.申请人将商标图样贴在申请书“商标”框内,贴方的方向为指定方向。商标用字应当书写正确、规范,不得使用错字,停止命名用的异体字、不规范的简化字。
8.填写的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所列商品和服务项目填写。若填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国际分类表中未列出,应附送说明书。(商品或服务项目多时,可另附纸填写并标注说明。)
9.申请人按规定向商标局缴纳申请与注册的规费。
二、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1.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时虽然已指定商标为集体商标,但未附送资格证明或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则由商标局退回,申请日期不保留。
2.申请时虽然已附送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但未指定商标为集体商标的,则由商标局退回,限期补工正。申请日期子以保留。
3.因申清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件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退回申清人,在申请日期处盖有“补”定印章,补正于续后,申请日期予以保留。
凡经商标局驳回并盖有“驳回”字样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不得再次作为申请书件上报。
4.同-申请人的同一商标,已在商品上注册了普通商标,又申清集体商标注册的,该申请人已注册的普通商标不能转让和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否则将按予以驳回。
5.集体商标的多数申请人缺少注册申请及管理的经验,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如做好事先查询,咨询或委托商标事务所办理其注册申请事宜,将有益于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