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我国担保法禁止其担任保证人。??
2.公司不得为个人债务提供保证。《公司法》第60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为保证人。??
3.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履行管理社会的公共职能的国家公权力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党的各级机关以及其他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机关。由于国家机关属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机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职能,其活动经费源于国家预算拨款,而保证行为是一种纯经济行为,故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但是我国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的贷款而进行转贷时,需要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国家机关可以提供担保,但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另外,某些国家机关不但具有管理职能,而且具有一定的经济活动的职能。其财产一部分是来自于其经济活动的收入,如邮政部门,既是邮政政管理部门,又从事邮政营业,有一定的经营收入。这类机关可否担任保证人?从法律条文字面意义上看,它是不能为保证人的,但从立法禁止国家机关为保证人的实质上看,这类机关为保证人的也不少。我们认为,这类机关为保证人,只要不以国家预算拨款清偿保证债务,保证合同应当有效(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97页)。??
4.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担保法》第9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依照该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论其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上述规定在适用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是否只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不能作保证人?以公益为目的的介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之间的单位如私人医院、私人学校能否充任保证人?我们认为,以公益为目的的介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单位主要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虽然不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但仍没有违背“公益”的性质,如果允许他们可以充任保证人,社会危害很大,如某市有一家私立小学,为另一家企业的债务作保证人,企业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诉到法院后,法院强制执行了该小学的财产,最终导致了学校无法正常开课,而学生也无法到其他学校去就读,大批学生失学,最后在社会上造成很大的混乱。因而法律上应当明确规定,凡是以公益为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都不得作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