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的支配效力
物权的支配效力,是指物权所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这是物权的首要或最基本的效力,也是物权的其他效力的基础。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物权排他效力的涵义不能有两个以上同一内容或性质之物权同时存在,已存在之物权,具有排除互不相容物权再行成立之效力,谓之物权之排他效力。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优先效力的涵义关于物权优先效力的内容如何,向来就有不同的意见。多数学者认为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以及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均为物权优先效力的范围。但该“通说”也遭到了有力的质疑。我们主张将所谓的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问题,解释为物权在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依此界分,则物权的优先效力限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即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无论成立之先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除一般所讲的物权优先于债权外,还有诸多问题尚未明了。如:后买之人如为恶意,可否取得购买物所有权,先买之人可否主张后一买卖无效或主张撤销(市场竞争的理念与“恶意不受保护”法理的冲突)?如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过户,先后两个买受人可否均主张实际履行合同,移转标的物之所有权,遇此情况应如何处理?等。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3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问题有所涉及,其设定的处理规则也颇值思考、研究。
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一)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的涵义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从权利的角度观之,可称为“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或“物上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或防患于未然,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二)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一般认为,物权请求权分为物之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三类。相应于《民法典》中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即为物之返还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以及恢复原状请求权,一般认为可归为妨害除去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则属妨害预防请求权。
在实际中,物权对于我们来说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应当准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行使,以免造成无效的行为反而违法。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