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岳先生结婚后买了一套100万元的房子,因为积蓄不多,他的父母拿了30万元给他们买房,父母当时也没有说这笔钱是借还是送给他的。现在岳先生和妻子闹离婚了,女方要求对半分这套房子。
律师解答: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30万元是在岳先生婚后给予的,又没有明确是借还是送,所以推定这笔钱是对岳先生夫妻二人的赠予,女方有权分得房子的一半。
如果这30万元是在岳先生婚前而不是婚后给的,应当推定为这是对岳先生个人的赠予,属于岳先生个人的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先将这一部分减去,余额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如果岳先生与父母就这30万元订立过协议,表明是向父母借款的话,那么离婚时应当先将这一部分划出来作为其父母的财产,余额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此外,如果一方的父母出资买了房屋让夫妻居住,产证办在自己子女一个人名下,离婚时,由于房产是其父母出资购买的,夫妻并没有出资,产证又是办在一方名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是父母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予,而不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予,所以不能将其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的规定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