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侨办在2005年对华侨定义中的“定居”作了明确解释:“中国公民已取得驻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或虽未取得驻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驻在国连续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都算定居在国外。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及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认为是定居。”,涉外案件的管辖法院确定的情形主要如下:
1、张男与李女系中国籍,双方系夫妻关系,现双方定居在国外,双方在中国A地登记结婚,在双方离开中国去国外定居时,张男的最后居住地为B地,李女的最后居住地为C地,现张男若向国内的法院起诉离婚,则A、B、C三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张男有权向三地中任一地的法院起诉;
2、张男与李女系中国籍,双方系夫妻关系,现双方定居在国外,双方在国外登记结婚,在双方离开中国去国外定居前,张男的原户籍在A地,李女的原户籍在B地,张男的最后居住地为C地,李女的最后居住地为D地,现张男若向国内的法院起诉离婚,则A、B、C、D四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张男有权向四地中任一地的法院起诉;
3、张男与李女系中国籍,双方系夫妻关系,现李女居住在国外,张男居住在国内,张男的户籍在A地,李女的户籍在B地,现张男若向国内的法院起诉离婚,则A地的法院有管辖权,而B法院没有管辖权;若李女向国内法院起诉离婚,则也是A地的法院有管辖权,而B法院没有管辖权;若张男在起诉离婚前已离开A地并在C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年,则对该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C地的法院,而A地和B地的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4、张男与李女系中国籍,双方系夫妻关系,现张男与李女都居住在国外,张男的户籍在A地,李女的户籍在B地,现张男若向国内的法院起诉离婚,则A地和B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张男有权选择任一法院起诉离婚
法条链接
第14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