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5种再审情形之一的申请,应当立案再审;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再审情形的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5种情形是: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这种新的证据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作出之时没有但后来又出现的证据,而且这种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所以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变更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证据是指证明待证事实的材料。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一个事实,往往需要多个证据证实,在这些证据里,根据其证据力,可以将其分为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有了某种证据就足以证明事实的,为主要证据,否则为次要证据,例如,在打架赔偿案件中,证人证言和医院的鉴定结论是主要证据,而当事人的陈述则为次要证据。因此,主要证据不足的也可以作为再审的理由。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适用法律错误是指,应当适用这个法律而适用了另外的法律;应当适用这一条款而适用了另外的条款。适用法律错误会导致判决、裁定的错误,对此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没有遵守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遵守的程序。当事人就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要求再审的,还必须应当符合另一个条件,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秉公裁决。如果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将会枉法裁判,形成错案、假案,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损害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对此,应当依法再审。
只要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再审。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保证法律的严肃性,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