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郭某,女,1969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红星村6组×号,邮编:××××,电话:×××××××。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永盛路130号,邮政编码:201821,电话:59995000。
法定代表人:李某,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局长。
案由:治安行政处罚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派出所作出第×号行政处罚。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国家赔偿。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年×月×日发微博举报嘉定区华亭镇镇党委领导有贪腐行为。被告下属华亭镇公安派出所于×年×月×日就原告微博举报镇党委领导的行为,以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对原告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该行政处罚已于2014年7月31日至8月10日执行完毕。
原告认为,被告下属华亭镇公安派出所对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依据且严重违法。具体理由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被告下属华亭镇公安派出所对原告所作出的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超越了其职权范围,严重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原告发微博举报镇党委领导的贪腐行为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而且并不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况。华亭镇公安派出所以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缺乏事实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来源于原告本人。
2.原告委托律师的委托书,来源于原告本人。
3.华亭镇公安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来源于华亭镇公安派出所。
4.解除拘留证明书,来源于×××。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具状人:郭某
2014年11月8日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材料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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