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权利包括》
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它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内涵。
首先,人身自由包括身体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这意味着任何人不得非法拘禁他人,不得对他人进行非法的限制、约束或者使用暴力手段侵害他人的身体完整。例如,公安机关在没有合法依据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拘押公民;私人之间也不能因为纠纷而将他人囚禁起来,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人身自由中的身体不受侵犯权。
其次,人身自由包含行动自由权。公民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移动、出行。在现代社会,人们可以自由地选择在国内的居住地点、前往不同的城市旅行、在公共区域活动等。除了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如被依法限制出境等,不应被无端限制行动的范围。
再者,人身自由还包括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尊严,不容许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等损害人格的行为。无论是言语上的辱骂,还是恶意的造谣抹黑,都是对人格尊严这一人身自由权利重要部分的侵犯。
同时,人身自由权利也涉及到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公民有权自由地与他人通信,其通信内容受到法律保护,除了国家安全、追查刑事犯罪等法定情形,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拆阅、隐匿、毁弃他人信件或监听他人通信内容。
人身自由权利的这些方面,共同构建起一个保障公民能够自由、有尊严地生活、活动的权利体系,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也是人权保障的核心内容。每一个公民都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自身人身自由权利的范围,并且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