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结婚结婚登记需要携带哪些证件和材料
1、办理条件和对象
(1)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有一人户口在本区。
(2)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完全自愿,亲自到现场办理登记手续,不许他人代替。
(3)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同时必须遵守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4)身体健康,不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和暂缓结婚疾病。
2、申报资料
(1)双方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集体户口由户口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
(2)当事人个人档案所在地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姓名、出生年月必须和身份证、户口簿一致);
(3)婚检报告(指定市妇幼医院);
(4)离过婚的,还须带离婚证件(原件);
(5)丧偶的,由另一方到死亡派出所开具丧偶证明(必须写明姓名,男或女的死亡日期并盖章)。
3、夫妻双方一起到区登记机关办理,并递交下列资料:
(1)曾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查档案出具证明:
(2)双方遗失《结婚证》原因的书面证明,并由单位证实盖章:
(3)有效身份证件:
(4)2寸双人合影2张或单人l寸照各2张。
二、补领结婚证和补办结婚证是一样吗
1、首先明确一点,补领结婚证和补办结婚证是不同的。
2、补领结婚证与补办结婚证的不同
(1)针对的对象不同
补办结婚登记是针对那些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
而补领结婚证是指那些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但因结婚证丢失或损毁,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档案为其补发结婚证的人。
(2)办理的程序不同
补办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关于结婚登记的所有法定要件,办事人双方必须同时到场,只能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
补领结婚证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场(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当事人可以到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也可以到现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3)婚姻效力的起算时间不同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补领结婚证,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原办理结婚登记时起算。
(4)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含义不同
虽然补办结婚登记效力可以追溯到两人同居之日(如果同居时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求),但该效力的追溯并不在结婚证上体现,补办登记发出的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是当事人补办登记当天的日期,如果日后当事人因婚姻效力的起算日期出现争议,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确认该婚姻发生法律效力的真正时间。
补领的结婚证则应根据结婚登记档案在“登记日期”栏填写原办理登记的日期;另外,根据《民政部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190号)规定,补领结婚证就在结婚证备注中注明:“结婚证遗失,补发此证。XXXX年XX月XX日(补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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