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依法行使着广泛而重要的职权。
首先,立法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权之一。它可以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这一权力确保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到规范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都离不开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这一涵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法典就是全国人大立法权的成果,它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市场经济活动等提供了基本的行为准则。
其次,决定权也是其重要职权。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这关系到国家的发展方向和资源分配。通过行使决定权,全国人大能够根据国家发展的战略需求,合理安排各项事业的发展重点,如确定在科技创新领域加大投入的决策,推动我国在关键技术领域取得突破。
再者,任免权体现了全国人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和监督。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等。这确保了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是经过法定程序产生的,他们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监督权则贯穿于其他各项职权之中。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这使得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能够依法履行职责,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性质,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