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一、征收范围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二、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如果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三、税率
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不同地区根据土地的繁荣程度等因素规定不同的税额幅度。例如,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至24元;小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0.6元至12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四、征收管理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过程中,税务部门会加强对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以保障国家的税收收入并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