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法〉:构建和谐社会的调解基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出台对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深远意义。
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这一性质强调了其民间性、自愿性的特征。
在组织方面,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些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为基层矛盾纠纷的化解提供了组织架构。并且对人民调解员的选任也作出规定,他们应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人民调解法详细阐述了调解的程序。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同时,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法的施行,使得人民调解工作有法可依。它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基础性作用,以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将大量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