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是什么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
(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从事的行为无效。唯一例外:遗腹子的继承特留份。
特留份:区分出生时为活体、出生时为死体及活着出生旋即死去三种情形
(2)出生时间的认定:依次为户籍→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
(3)死者: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及折射到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
对于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行为,需要定性三个问题:
①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
②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以其近亲属自己的名义进行
③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我国民事权力能力的特点如下:
(一)主体的平等性
我国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主要表现为:
1、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但他们在民事权利能务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
2、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受有无行为能力的限制。
3、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其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人,给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二)内容的统一性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指法律赋予公司可以享有原各种民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义务的范围。公司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它体现为:1、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物质基矗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公共设施及公民实际掌握的物质财富,可以保障他们行使各种民事权利。2、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为公民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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