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北勤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位武汉市某某区某某街。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某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王某某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手续后,于2008年9月25日提出原、被告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仲裁协议,法院不应该受理该案。本院在收到被告的答辩状后,认为其提出的答辩理由成立,故口头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原告于2008年9月26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2007年7月5日,申请人武汉市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裁定。本院依法恢复诉讼,分别于2008年11月20日、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宇、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7年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被告位于武汉市某某区某某街的部分房屋用于开办“某某销售厅”。合同约定租期为5年,年租金为293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在向被告支付了1年的租金,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进行销售经营。2008年1月,由于国家有关机关发文,对全国范围内的该进行全面调整,停止有关部分某某游戏的销售,致使原告的经营效益受到严重影响,经营收入尚不足以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和员工工资。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原告先行腾退房屋,书面通知被告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并多次与被告协商终止合同及转租事宜,但被告均无理拒绝,故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依法解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负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房屋租赁合同})1份。
2、照片1组予证明原告对被告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固定装修还在的事实。
3、基建工程决算审核确认表1份,证明原告装修投入的费用,此费用不含设备费,仅指装修租赁房屋的费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颁发的文件l份。
5、回函l份。
6、关于终止销售厅房屋租赁合同的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