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排除犯罪的两种情况,虽然它们都对外造成了侵害,但都不是犯罪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这两个知识点可以说是每年的必考考点,而且往往与案例结合,所以我们应该高度重视。考研教育网本期法硕专题就与大家探讨这两个考点,希望能帮助各位考生的复习,也希望大家到考研教育网法硕论坛与斑竹“墨一非”探讨!
我们首先看一个案例:
李某,男。某晚,李某见两男子正侮辱他的女友,即上前制止。其中一男殴打李某,李某被迫还手。此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李的肩膀,但黄未表明其身份。李某误以为黄某是对方的帮手,便拔刀刺伤黄某后逃跑。
问:李某行为如何认定?
分析:
李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李某一开始被迫与攻击他的男子打斗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李某打击警察黄某的行为是假想防卫。所谓假想防卫是指,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根据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本案中,李某误以为黄某是对方的帮手,因而采取了侵害行为。实际上,这种侵害是不存在的,李某属于假想防卫。这种情况下要判断李某是否有过失和故意,根据案情可以看到,黄某只是抓住了李的肩膀,是一种正常的制止举动,而李拔刀伤人就显然是故意伤害了。
李某伤害黄某的行为是故意的,但李某无法认识到黄某的警察身份,主观上也没有妨害执行公务的故意,因而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006年真题:
21.关于正当防卫,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B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行为即将发生或者正在进行。特殊情况下,对已经结束的侵害也可以正当防卫
C 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D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分析:
B选项的前半部分是正确的,但对已经结束的侵害实施“防卫”是绝对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的。
我们可以再看一个真实的案例,以加深对此点的理解:
2004年8月1日晚10时40分,黄某驾驶一辆浅绿色捷达出租车,在长沙家居建材区附近开车撞向不久前抢劫自己的劫匪,导致其中一名劫匪当场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司机黄某被抓获,9月9日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