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退回侦查几次为限
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退回侦查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说明该案的定罪证据不是十分充足,没有达到起诉的要求,必须补充证据。在此之后会出现这样几种结果:
一是经过侦查,将相关证据补充完备,符合了起诉的条件,重新移送检察院审理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可以起诉,遂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刑。
二是经过侦查,公安机关认为证据已经齐备,移送检察院,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还是不行,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经过再次补充侦查,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认为可以起诉,遂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刑。
三是经过侦查,不能搜集到相关证据,公安机关不再移送检察院,作行政处理,如劳教、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理。
四是经过侦查,不能搜集到足够的定罪证据,无法确定是否有罪,遂撤消案件,释放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退回侦查之后,如果案件案件依然不充足的话,那么检察院可以不会进行立案。或者公安机关不再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而是以行政处罚作为相关处理。如果还是搜集不到犯罪嫌疑人的有关证据的话,那么可以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