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发现判处死缓的罪犯减刑不当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刑不当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五十条 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监狱是否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是否依法裁定;
(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监狱是否依法侦查和移送起诉;罪犯确系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核准或者裁定执行死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执行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由罪犯服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刑不当的,应当依照本规则第六百三十九条、第六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经人民检察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仍然予以减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本规则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死缓减刑的法律规定
1、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属于限制减刑的,有以下规定:
(1)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但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但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2、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不属于限制减刑类别的,二年期满以后,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最低的执行刑期不得低于十五年。
由此可见,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若属于限制减刑的,最短只需要在监狱中渡过二十二年;若不属于限制减刑的,最短的只需要在监狱中渡过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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