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绑架罪的条件是什么
1、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绑架行为。
2、绑架亦称劫持其本质是违背被害人或者其监护人的意志,非法将被害人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失去人身自由,绑架罪的特征必定有限定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如果没有实际限定被害人的人生自由,也不构成本罪。
3、绑架的方式有三:
(1)以暴力或者胁迫方法强行劫持他人,这是最常见的;
(2)以药物、酒精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醒人事后非法将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
(3)为勒索财物而偷盗不满6周岁的婴幼儿。这是刑法明确规定以绑架论处的一种特殊绑架方式;
4、绑架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将被害人掳离原地。就地非法控制被害人,向第三者进行勒索的,也应当以绑架论处。
5、绑架罪以特定的目的作为必要条件,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1)为了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
(2)为了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6、本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其绑架行为虽不构成绑架罪,但应对其故意杀人的行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7、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既遂的标准如何
1、绑架罪只有既遂才会考虑“情节较轻”的情形,所以,绑架罪既遂的标准如下:
绑架罪以控制人质为既遂标准。
【注意】大部分人会以犯罪行为人勒索到财物为既遂标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本罪中只要犯罪行为人限制或控制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即既遂。
2、一般认为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应以行为人是否对被害人进行了有效控制为标准,也即将绑架行为的是否完成为标准。至于是否勒索到财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是否得到满足,更是对本罪既遂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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