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4月4日下午,记者从萧山警方了解到,据犯罪嫌疑人沈某林交代,案发当日,其与亲属一行4人乘坐由章某萍(女,48岁)驾驶的一辆奔驰汽车,前往瓜沥镇盛家坞水库湖塘公墓上坟。在司机章某萍等人下车后,其代为掉头泊车,由于对车辆性能不熟、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冲向人群及车辆。
沈某林交代,在案发后,他的头部、腿部也均有受伤,但因害怕被受害人家属殴打,才弃车逃逸,并在其亲属驾车陪同下,到杭州余杭区某医院就诊,当晚,在余杭区被警方抓获。
萧山警方称,该事故造成4死5伤,以及3辆汽车、2辆二轮电瓶车不同程度损坏。死者颜某江(男,39岁)、颜某辰(女,11岁)、陈某(男,48岁)、徐某锋(男,39岁)等四人,均为杭州萧山人,另有5名伤者目前仍在医院接受治疗。
经查,肇事车辆系沈某林所在公司所有。犯罪嫌疑人沈某林的血液、尿液未检测出酒精及毒品,但因抓获时已距案发近5个小时,其是否涉嫌酒驾警方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4月5日下午,萧山区瓜沥镇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沈某林(男,51岁,杭州萧山人,余杭某公司员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萧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资料来源:现代金报
【法律解读】
肇事者应承担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如损害赔偿调解不成的话,属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根据对方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的具体情况,可认定肇事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按照《最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肇事方应承担如下赔偿费用:
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