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死刑辩护以及复核案件,有以下需要注意的地方:
1、要兼顾受害人的人权保护
从立法角度来看,中国刑事程序中缺乏对受害人进行全面和及时的救济以及保护的规定,在程序立法中,将国家机关和被告人作为两端进行设计,忽视了受害人。
在死刑辩护以及复核中,全面而且及时的对受害人的民事损失进行赔偿会对案件结果有正面的帮助,在赔偿标准上应当参照民事实体以及程序立法中的标准,甚至应当超过民事标准。
通常来说,对受害人的人权进行充足而且及时的保护以及救济,是死刑辩护以及复核的前提。我不赞成在未兼顾受害人的人权的情况下,一味的要求废除死刑或者不适用死刑。很多被告人宁可把钱花在别处,也不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甚至把赔偿给受害人的钱花在别处,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
2、要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
通常来说,人民法院办理死刑案件都比较慎重,出现错案的比率非常低。律师在办理死刑辩护以及复核案件中,假如凡案件都认为是冤案错案,是不恰当的。律师通常容易陷入和司法机关的对抗,错误的认为让一个该死的人不死是一件值得庆祝的事情。
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是否作出死刑的判决,是考虑了各种复杂因素,但是基层认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案件,上级法院可能无法感受到必须适用死刑的压力,但上级法院也不会轻易改判,因为需要顾及司法权威和下级法院的尊严。
律师在办理死刑辩护以及复核案件中,应当避免上级法院出于维护司法尊严和下级法院权威而维持下级法院判决,在没有新的事实以及没有发现新的疑点的情况下,上级法院不会轻易改判,这需要我们律师要着重审查有无新的事实和新的疑点。
3、要理性低调看待上级法院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一般更侧重实质的正义,有更强的超然性和独立性,个别案件可以不受制于自己发布的司法解释的限制。我们可以经常发现,一些律师在办理死刑案件之中以及之后,并没有理性的看待上级法院的改判,而是在新闻报纸等领域大肆渲染炒作。个别律师不能够正确看待上级法院的改判,导致法院在改判时通常需要考虑律师辩护的动机和目的,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很多案件,原本可以改判,就因为新闻报纸的过度报道而失去改判机会。
4、要加强律师业的内部合作
死刑案件的一审法院是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是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具体审理死刑案件。客观来说,大多数死刑的一审案件都发生全国各地的中小城市,死刑案件中的被告人大多数均在本地选择一审代理律师,大多数办理死刑案件的律师多通过熟人等渠道接触这些死刑案件,在办理技巧等方面和专业的死刑辩护律师存在一些差距。
死刑辩护方面的专业律师则存在和这些中小城市的律师沟通不足的问题,双方无法开展完美的跨专业和跨地区的合作,有很多案件在二审以及复核阶段发现,辩护的失策以及缺陷导致无法弥补的后果,已失去挽回的机会。在我的合作经验中,一般都会巧妙的回避和解决一审代理的缺陷和不足,避免在客户面前指责合作律师,能够很好的解决合作律师在客户面前的担忧和顾虑,共同顺利解决问题。
目前律师之间的合作,也实际仅限制在本所以及本地区的范围,无法整合律师业内部的资源为当事人提供中国律师业最高水平的律师服务。
我个人通过自己的合作经验发现,律师业内部开展跨专业和跨地区的合作,需要解决以下主要问题:
1、明确收费标准
律师合作要讲究互惠互利,不能够吃独食。大多数死刑案件的收费在10万到30万之间,低于10万的死刑案件,通常难以顺利合作,这需要在考虑被告人及其亲属的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保证合作的律师都能够有所收获。
2、明确收费模式
我个人不赞成一些被告人及其亲属花钱买命的做法,而且我十分厌恶一些被告人及其亲属裸露的交易观念。死刑案件不适宜采取风险代理的模式,这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对律师的人格也是一种羞辱。
3、明确办案程序
我个人反对在未阅卷的情况下开展任何工作,情况紧急的也必须先仔细阅读判决书。死刑案件,一审律师应当复印完整的案卷材料,合作律师应当在阅卷之后,才能够预测案件结果或者走向。合作律师在阅卷之后,应当出具书面的委托代理方案以及策略,合作律师的工作内容应当在委托代理方案载明,并定期定时向合作律师和委托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4、明确办案标准
办理死刑案件,合作律师要量力而行,委托代理方案中案件结果的分析和判断要站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不宜空头承诺打包票。目前死刑政策是慎杀,但并非不杀,律师发表意见不应当损害司法权威,将出现的不利结果一概当作是司法专横的表现。合作律师在发现案件属于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考虑不代理该案。
各地律师能够做好营销角色的工作,死刑辩护的专业律师做好案头以及案卷工作,大家诚信合作,互惠互利,规范办案,共同做好死刑辩护工作。
总之,我认为律师在跨专业和跨地区合作的过程中,特别需要关注书面的委托代理方案和收费标准这两个问题,应当通过书面的形式来反映和固定工作的内容和进展,我不赞成在死刑案件中不采取书面的工作形式而依然采取口头的形式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