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常乐
[内容摘要]最高额抵押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合同,为现今多数国家民法所承认。我国的《民法典》亦对最高额抵押合同作了规定。本文结合金融实务中的案例,浅析最高额抵押合同及相关法律问题。
[关键词]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效力民事责任
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产生是经济发展的结果。由于交易往来的日益频繁,商业贸易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增多。同一当事人之间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同种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也可能出现。在此种情形下,若按照一般抵押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对于各个债权分别设定担保。这势必会给当事人带来重复繁杂的劳动,造成资源的浪费。而且,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数额往往随市场行情对策变化出现增减,若按照一般抵押的规定,对这类不特定的债权,担保也无法设立。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确立正好使这一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下文结合金融实务中的案例,浅析最高额抵押合同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案例简介
A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系1995年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B公司系合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下简称中方股东)。中方股东分别于1995、1996、1997年以自己的名义向C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了三笔贷款,共计1200万元。当时,中方股东未向银行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三笔贷款的期限届满后,中方股东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此期间,银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断向中方股东发出催收通知。1999年10月,中方股东委派的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在未征得董事会和外方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以合资企业的名义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1、合资企业以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上已有建筑物)在1500万元的范围内为中方股东的借款提供担保;2、担保范围为银行自1995年10月1日至1999年10月期间向中方股东发放的贷款本息。2001年3月,银行将上述三笔不良贷款本息债权全部转让给了D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于2003年8月向中方股东和合资企业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中方股东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判令由资产管理公司对合资企业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在该案庭审之前,原、被告三方达成协议,由合资企业代替中方股东偿还资产管理公司900万元债务,资产管理公司对其余债务予以免除。中方股东将其持有的合资企业的部分股权折抵给外方股东,以补偿外方股东因此受到的损失。协议达成后,资产管理公司撤诉。
二、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法律问题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