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裁判规则
1.以自己行为违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有悖诚信原则——义务人以自己行为违法为由,推翻先前自愿达成的协议,用以拒绝应负债务偿还责任,有悖诚信,法院不应支持。
2.以客户交易结算专用账户资金出质,并非一定无效
——证券公司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内的自有资金,违规为他人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不因此导致质押无效。
3.“首期款未按期支付的本协议作废”,应如何理解
——合同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约定的“本协议作废”前提条件,嗣后一方又以原约定条款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4.法院的生效判决,不能产生与登记相同的公示效力
——案外人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以变更申请人的方式,直接将执行回转标的物登记在自己名下,不受物权公示原则保护。
5.非善意处分生效判决标的,不属合同解除法定情形
——相关利害关系人在原审裁判生效后刻意制造新的法律关系,对标的物进行非善意处分,不属于合同解除法定情形。
6.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系由法院依职权作出的行为
——当事人不服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决定,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复核,但不得单独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7.法院可通过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条认定案件事实
——在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利用高度盖然性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通过对间接证据的分析,来认定案件事实。
8.因履行无名合同发生纠纷,应严格按约定内容执行
——因履行无名合同发生纠纷,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内容而非《民法典》有名合同的规定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9.重复保险中的部分保险人,有权向其他保险人追偿
——部分重复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后,就已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其应予分摊的责任金额,有权向其他保险人进行追偿。
10.不能以判决支持额,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有过错
——仅生效判决中相关金额与申请保全金额不一致事实,不足以认定财产保全申请人存在主观过错从而令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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