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3年2月,四川省泸县玄滩镇红星村男青年陈*灿与陈家咀村女青年宋*晓建立恋爱关系后,两人去浙江打工。同年5月双方自愿解除恋爱关系。2004年3月10日,陈*灿携6,000元回家,备办其母刘*良50岁生日宴。
宋*晓之父宋*乾得知后,于3月12日下午3时许,纠集其兄宋*坤,其妻万-芳,以及其他亲朋共7人,撞入陈*灿家,训斥到“陈*灿你不该与宋*晓分手,我要你赔偿名誉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和抚养费3.6万元,否则我永远都要找你的麻烦。”当陈*灿申辩是宋*晓自愿与其解除婚姻关系时,宋*乾多次冲上前去欲殴打陈*灿,被他人拦阻。宋*乾一直纠缠要陈*灿赔钱,陈*灿之母刘*良向宋*乾等人求情,到当晚11时许,陈*灿被迫将其带回的6,000元交给宋*乾,宋*乾还逼陈*灿打3,000元的欠条,才带人离去。次日,凌晨4时许,陈*灿跳入附近堰塘溺水死亡。
分歧
本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宋*乾之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宋*乾之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其理由是:1、宋*乾主观上因对陈*灿与其女宋*晓解除恋爱关系不满,而不准陈*灿与她人恋爱结婚,对陈*灿的婚姻自由横加干涉。2、客观方面,宋*乾纠集多人撞入陈*灿家,施用暴力拍桌打凳,多次冲上前去要殴打陈*灿,并进行恶言恐吓,对陈*灿母子纠缠持续达8小时以上,致陈*灿难以承受这种精神上的打击和折磨,而跳堰塘溺水身亡。3、宋*乾之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陈*灿的婚姻自由权和身体自由权,而且,陈*灿溺水死亡与宋*乾干涉其婚姻自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宋*乾之行为不仅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而且,其干涉婚姻自由之行为还致被害人死亡。所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宋*乾之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敲诈勒索罪。其理由:1、宋*乾借陈*灿不该与其女宋*晓解除恋爱关系为名,而提出要陈*灿赔偿3.6万元,其主观动机显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客观方面,宋*乾纠集多人撞入陈*灿家,施用了威胁和要挟的手段,强行要陈*灿赔偿所谓青春费,名誉费、抚养费,纠缠达8个多小时,迫使陈*灿交给6,000元,其数额达到较大。所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宋*乾之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非法取得财产性利益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