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已过18岁,由于名字过于简单,重名普遍,想改名字,但公安局拒绝因为他们有条例。我如果想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话,胜诉的可能性是否很大。据我所知《民法典》99条对姓名权的规定是保护公民姓名权的。而且法律效力应该大过《户籍管理条例》吧。请帮我分析一下。谢谢!!
律师解答:
按照规定已满十八周岁的人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本人签字的《姓名变更登记申请表》;(三)户口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公民申请变更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审查核实。对符合法定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齐;经审查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办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你认为公安机关拒绝办理,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2]13号)
二、办理条件及手续
1、落户
(1)新生婴儿落户:
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持父母《户口簿》和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
凭省、市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到西部地区工作,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凭拟落户地《户口簿》、本人《毕业证》;未分配工作,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凭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大专以上毕业生,未分配工作,需挂靠亲属处的,凭亲属同意证明、《户口簿》及本人《毕业证》、《户口迁移证》。
(3)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
凭县、市(区)以上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和本人《退出现役证》,办理落户手续。
(4)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
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拟居住地亲属《户口簿》。
(5)归国华侨定居落户:
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6)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落户:
凭省侨办的批准证明。
(7)台胞回大陆定居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