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试行办法
(1983年3月17日昆政发〔1983〕5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牢固树立维护国家和用户利益的思想,根据国家技术标准,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
第三条凡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产品、有关人身安全、健康的产品和量大面广的日用品、获得优质荣誉的产品和供出口的产品,都应纳入重点监督检验的范围。
第二章机构和任务
第四条昆明市标准计量管理局是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全市标准化、计量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职能部门。
市属计量、锅炉、食品卫生和药品等专业检验机构,是我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别负责有关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应对这些专业检验机构进行业务技术上的指导,密切配合,共同把好产品质量关。
第五条市属各有关主管部门,应有专职部门或专人分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贯彻技术标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第六条市标准计量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科,为产品质量监督的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宣传和贯彻产品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条例和办法,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2.监督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督促检查企业不断完善质量管理和生产检验制度。
3.负责规划、组建和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法定资格进行审核。
4.监督管理优质产品标志的正确使用,参与市优良产品的评审和管理工作。
5.参加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工作。
6.组织和管理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7.负责对我市重点考核产品的实物质量监督检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定期编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通报》,向上级反映产品质量善状况和标准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8.负责组织工商、卫生、物价、商业等有关部门进行产品质量联合大检查。
第七条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
1.除设各种专业检验机构外,根据需要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简称质检所,下同)。质检所为综合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归市标准计量管理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