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所有权登记、变更时须提交哪些证件
新建、翻建和扩建,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所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约;
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契证;
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有关证明和契证;
分家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和契证;
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的证件。
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办理,待条件成熟后再办理。
相关知识:房屋所有权如何登记流程
1、申报。房屋所有人(包括共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所有人申报时应当填写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等有关证件。
2、调查。房屋管理登记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会对房屋的权属、性质、房屋坐落、四至、面积等进行具体调查。
3、审核、公告。房产管理登记机关依据房屋权属调查的结果,对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将审核的结果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房屋的所有者、各项权利拥有者的姓名、地址;准予登记的房屋的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其他事项。
4、注册登记、颁发房产所有权证。公告期满,如果没有人对房产申请登记提出异议,房管机关就会进行注册登记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对共有房屋除发给共同推举的执证人一份房屋所有权证外,对其他共有人会同时颁发房产共有权保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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