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实施细则》
一、目的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年休假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在职职工。
三、年休假天数
-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计算方式
- 职工的工作年限按其在本单位及其他单位的累计工作年限计算,以档案记载、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为准。
-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当年度在本单位的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计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五、申请与审批
- 职工应提前[X]个工作日向所在部门提出年休假申请,填写《年休假申请表》,注明休假时间、天数、联系方式等信息。
- 部门负责人应在收到申请后的[X]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将申请表交至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确保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受影响。
六、特殊情况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七、附则
- 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 本细则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